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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两年前,老板张三用100万元购买了一项发明专利,现在经评估1000万元,

(注: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各种税费20万元)

现投资到李四担任大股东的A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经双方协议,A公司的投后估值为5000万元

张三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占股20%,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发明专利转移至A公司的法律手续。

此时,A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25万元

贷:资本公积 875万元

按税法的规定,该项发明专利分10年摊销,即每年100万元,

因此,A公司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累计节税达250万元。

问题是,张三以发明专利,即非货币形式,对外投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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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张三应交个税=(1000-100-20)*20%=176万元。

但张三在纳税过程中有两种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

选项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为方便大家理解及掌握相关的政策,

郑老师列出,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如图1所示:

图1: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最后张三选择了选项2

假设3年后,张三要把其持有A公司10%的股权(未考虑稀释情形)3000万元转让给王二,

则张三要交的个税=(3000-100-20)*20%=5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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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老板既可以选择现金入股,也可以无形资产入股。

(2)老板个人以无形资产入股,属于非货币出资,应交个税;但有2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分5年纳税;二是可以递延至再次转让时再交税。

(3)无形资产入股的好处是扣减被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节税之效果,老板如果企业所得税交得多,可以考虑下这种方案。

(4)老板保证无形资产的可靠性及合法性,因为在IPO上市前有可能会被辅导券商建议替换为现金入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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