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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通用银行缓解了法国货币短缺的危机,同时也吸收了1.485亿里弗的国债券,但是这个数量相较于总额为24亿的债务来说还远远不足。

一、债转股计划实施

为了解决法国的债务危机,约翰·劳开始将巨额的国债转换为股份

首先是建股份制贸易公司(西方公司),之后通过高额的回报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当股票价格一路攀升以后逐步增加销量,最后吸引国家债券的持有者将手中的债券主动换成公司的股票。

1712年,法国著名的金融家安托万·克罗扎从国王路易十四手中获得了开发法属路易斯安娜的贸易特权。

当时的法属路易斯安娜位于北美洲中部,包括今天美国的阿肯萨州、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娜州、明尼苏达、密西西比、密苏里和威斯康星州在内,是一片广阔的、未经开垦的地区。

当时的法国人对这个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尚未发现,一些法国人甚至认为路易斯安娜是一个大的岛屿。

克罗扎在这个地区投资150万里弗后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

在1716年的正义法庭的审判中,克罗扎被罚款660万里弗,他随后将路易斯安娜的开发权贸易特权作为罚款的一部分转让给了约翰·劳的西方公司

1717年8月成立的西方公司承担着两项主要任务,第一是通过发行公司的股票来吸收国债。

另外一个就是发展海外贸易,西方公司成立的初始资金为1亿里弗,分成20万股,每股500里弗。

法国政府授予西方公司25年在路易斯安娜的诸多特权

征兵权、拥有战舰、建造城堡、开设法庭、开采矿产、垄断与加拿大的贸易,并且每年给西方公司400万里弗的拨款,作为回报,西方公司要将1亿里弗的国家债务转换成公司的股份

约翰·劳对于公司的前景充满希望,在之前讲述劳的银行理论时提到,劳认为土地是财富来源,路易斯安娜广阔的土地尚未开垦、具有巨大的升值潜力。

因此他认为每年公司的收入最少是2500万里弗。

但是西方公司第一次发行股票的结果出乎约翰·劳的意料。从9月14日到24日出售了2850万里弗,从9月25至10月6日只出售了120万里弗。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断崖式的下跌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第一阶段出售的2850万中绝大部分是摄政王和约翰·劳出资购买的。

其中摄政王购买了40%的股票,约翰·劳购买总额为1330万的股票,两人试图通过大量购入股票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但并未奏效。

其次,由于劳的西方公司主要收入来自于克罗扎转让的路易斯安娜,之前善于经营的克罗扎都在此地以失败告终,人们普遍不看好没有管理大型公司经验的约翰·劳。

1717年10月22日的《摄政公报》写道:

“人们都在谈论密西西比公司成立了,这个公司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只是换了一种虚假的手段和投资方式成立的空壳而已”。

劳的西方公司在开始之初发展缓慢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还有来自统治集团内部的反对。

当时对约翰·劳不满的两位主要人物是财政委员会主席诺阿伊公爵和掌玺大臣达盖索。

前者由于反对约翰·劳主要是由于劳取代了他在摄政王面前的地位,尤其令诺阿伊不满的一件事是摄政王听从了劳的建议,发布法令允许税收可以用通用银行的银行券支付。

这项命令从头到尾都没有通知他,权力的旁落加上诺阿伊对劳是外国人、新教徒、平民身份等诸多歧视,使得他从西方公司成立时一直采取消极怠工的态度。

掌玺大臣达盖索反对劳是出于对债转股计划的不信任,他认为将收益稳定的年金公债换成投资风险极高的股票是一种难以接受的行为

他本人代表的高等法院法官群体正是年金公债的主要持有者,劳的计划不仅对法国现有财政体系造成威胁,而且可能给他们个人的财产带来损失。

在1718年,摄政王为了支持约翰·劳债转股的计划主要实行了三项措施

首先是消除统治集团内部的反对势力,诺阿伊公爵和达盖索先后递交辞呈,财政委员会主席和掌玺大臣这两个职位都由达尔让松侯爵一人担任。

达尔让松从1697年开始一直担任巴黎警察总长一职,对财政事务更是一无所知。

历史学家富尔认为摄政王让达尔让松掌管财政是为了掩人耳目,实际上在财政事务上进行决策的是约翰·劳,达尔让松只是劳的“稻草人”。

其次是限制高等法院在注册财政法令上的权力,为西方公司日后发行股票减少复杂的注册程序和可能出现的反对声音。

在1718年5月,达尔让松为了减少国家债务,继续采取了削减铸币成色的做法。他向摄政王建议这项法令无需在高等法院注册,只需要去铸币法庭注册。

这种做法引起了高等法院的不满,削减铸币成色会导致他们个人的利益受损,绕过高等法院直接到铸币法庭进行注册是对他们地位和权威的挑战。

高等法院的法官们在院长梅泽姆的领导下,准备联合审计法庭、铸币法庭、间接税法庭一起反对达尔让松的法令

虽然他们在17日的抗议中被士兵驱散,但是他们在6月20日颁布法令禁止所有铸币工人重铸货币。

8月12日的法令更是将矛头直指劳的通用银行和他本人,禁止使用银行券购买或偿还王室债务,禁止外国人参与王室债务的发放和偿还。

摄政王在8月26日带领年幼的路易十五“御临法庭”的方式强制通过了《摄政会议关于高等法院权利和权威的法令》。

通过这些规定,高等法院的注册法令在审查范围被限定在司法命令上,对涉及财政事务的法令无权过问

高等法院只有对法令的具体解释权,没有否定法令的权力,第六条更是规定无权过问摄政王已经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更是对之前高等法院联合施压的行为的一种警告,法令必须在8内完成减少了以前注册法令的时间和不确定性。

第三个措施是将劳的通用银行变为皇家银行

尽管通用银行的银行券可以用于转运、支付税收,社会上流通的主要货币仍然以铸币为主,皇家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则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将来这种纸币可以取代市场中流通中的铸币。

皇家银行还拥有发放贷款的权力,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利用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根据12月4日的法令,通用银行的原始股将用现金的形式兑现给投资者,使用国债券购买的股份将自动转成西方公司的股份,皇家银行和西方公司在后来的发展中合为一体

劳不仅可以通过皇家银行发行大量的银行券来回收已经贬值的国债券,还可以通过皇家银行将国债券转为西方公司的股份,这两种措施同时实行不仅造成了公司股票价值的提高,还稀释了大量的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