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金池(融资租赁租金)
1、现有单位以虚拟资金池归集资金,成员单位对账单显示全部资金余额,实际后台资金已被归集使用,准则解释15号出台后,资金池成员单位被归集的资金要求在其他应收款列报,正常业务现金流量如何处理?转入其他应收款时现金流量如何处理?
A:如果是母公司开立账户统一管理资金,子公司在其存入范围内的取出,属于经营活动。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现金流准则规定)的可以按净额列示。集团统一的资金支配,没有使用期限和利息约定,理解为不属于筹资、投资活动。
2、我们有个公司,明年要将生产业务转移,所有的设备都要转。但是现在的公司还有很多如装修类的长摊,这部分的长摊账务要怎么处理了?
A业务转移如果符合终止确认条件,长期待摊费用随着其他资产或负债一并终止确认即可。
3、企业新租入资产,需要装修一段时间才能使用,使用权资产在装修期间的摊销是记入长滩吗?还是记入管理费用?
A:使用权资产摊销和装修与否没有关系。改造和租赁权我理解是独立发挥价值的,就像装修和房屋是区分独立的,房屋折旧不会进装修成本。不像土地上建造房产,是整体发挥价值。
4、企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当年在计算所得税当年按照3年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吗?
A: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无需确认税会暂时性差异)
新设立的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
5、客户回款的承兑汇票大于应回款金额,进行票据找零或者给客户现金这种票据找兑合理合法吗?
A:找到了苏州审计局的一个“票据找零”的案例,存在徇私舞弊的可能:全文摘录如下:日前,我们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出现了承兑汇票“找零”的情况。何为承兑汇票“找零”?举例来说,被审计单位需要支付施工单位80万元工程款,但没有直接以80万元银行存款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而是被审计单位将1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找零”20万元承兑汇票给被审计单位。买东西付现金的时候,人们通常会遇到没有零钱,然后让商家找零的情况,现金“找零”非常普遍,也非常实用。那么,承兑汇票能否同现金一样“找零”呢?表面上看承兑汇票“找零”,好像同现金“找零”没什么区别,都是“找零”业务,只要交易双方相互认可就可以,但事实也是如此吗?承兑汇票一般都与远期付款有关,即有票面到期日。到到期日后,票据持有者可选择到银行进行贴现,这时不需要缴纳贴现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到期,到银行贴现则需要缴纳银行一定的贴现费用。金额小,时间短,贴现费用一般也小;金额大,时间长,产生的贴现费用也大。正是由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以及到期日不同产生的上述差异,注定了承兑汇票“找零”业务不同于现金“找零”业务,也注定了承兑汇票“找零”业务存在营私舞弊、权力寻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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