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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军勇律师

案例研究|涉比特币犯罪的几种模式

比特币虽非货币,但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大量流通,其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似乎毋庸置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似乎还未达成统一意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里的论述:本院经审查认为,1、“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摘自(2018)粤刑申450号)。但在有些法院的判决中,又将比特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可见,比特币虽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其具备经济价值属性,在网络中被广泛流通,但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似乎还存在较大分歧。

但无论如何,如同其他贵重有形的财物一样,围绕着比特币滋生着一系列犯罪活动。而且,由于比特币在流通方面具备一定隐蔽性、私密性,故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隐瞒财产。另外,由于比特币的虚拟属性,围绕着其实施的犯罪又与网络犯罪密不可分。以下就涉及比特币的相关刑事犯罪试作相应概括,并结合相关案例,以便读者理解。


一、比特币被作为犯罪对象,对比特币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但由于司法机关对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认识不一,有些判决中将比特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故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以比特币为目标,通过技术手段盗取比特币或者骗取被害人交出比特币账户密码等,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比特币牟利。


案例:(2020)粤0307刑初1462号

2019年8月到12月期间,罗某在维修安盾公司的“比特币挖矿机”时,将安盾公司的“比特币挖矿机”的账户和收益地址篡改为其本人所掌握的账户和收益地址,由此盗取安盾公司“比特币挖矿机”运行时所获“比特币”共计约0.77个(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罗某将上述“比特币”通过“BKEX”比特币交易平台售出,共得赃款34798.01元。2019年12月23日,海能达公司发现罗某的盗窃行为而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海能达公司与安盾公司达成协议,由海能达公司赔偿安盾公司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2019)豫09刑终110号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及2017年7月16日,上诉人戴永华利用向被害人汪某、武某介绍使用设置有“后门”的软件,非法获取汪某、武某比特币钱包私钥,分别盗取汪某的比特币5个(购价约2.5万元),销赃获利2万余元;盗取武某的比特币188.209个(购价约290万元),销赃获利3009529.19元......上诉人戴永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并以此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永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比特币被作为犯罪活动的结算方式,如毒品交易、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相关犯罪行为将可能触及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案例:(2019)陕刑终46号

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哈桑通过登录境外的Dreammarket网站,以支付比特币的方式从匿名毒品卖家处购买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以下称MDMA)100粒,并向卖家提供了收件地址为西安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收件人为BachaLo的收件信息。卖家于2017年9月8日将装有MDMA片剂的邮件从德国法兰克福寄出,并将邮件编号告知哈桑。哈桑和被告人瓦卡斯约定,该邮件到达西安后由瓦卡斯负责收取......2017年9月22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邮政代办所内将前来收取该邮件的瓦卡斯抓获,当场从####号邮件内查获桔粉色片状物。经鉴定,从中检出MDMA成分,涉案毒品净重33.94克。同日,在瓦卡斯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XX园12号楼C单元XXX室将哈桑抓获。后法院被告人穆哈迈德·哈桑·穆拉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驱逐出境;被告人瓦卡斯·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驱逐出境;没收作案手机。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020)粤0310刑初411号

2019年7月,被告人某荣购买了大麻种子及种植工具后开始种植大麻。在大麻收成后,某荣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另伙同一名叫“坦克”的人员(身份不详)将其余大麻贩卖。由“坦克”在网上利用聊天软件“###”寻找买家做中间人,“坦克”联系到买家后由某荣在云南按“坦克”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大麻给买家,“坦克”再以比特币的方式向枉荣支付毒资。2020年5月5日,枉荣向广州的买家黄某鑫(另案处理)邮寄了大麻叶,后民警在黄某鑫住处查获大麻叶4袋(经称量共重95.75克,经鉴定,均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0年6月2日,民警在某荣户籍地将其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大麻叶14袋,并根据其供述,在云南勐海县韵达快递点查获其用茶叶盒包装,待找到买家后准备贩卖的11盒大麻叶,(经称重,上述大麻叶共重3390.6克,经鉴定,均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最终判处被告人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比特币被作为洗钱或转移财产的工具。一般由上游的犯罪分子将诈骗、盗窃等犯罪所得转入洗钱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也可能直接转入自己团伙人员控制的账户,再由团伙人员通过购买比特币的方式转移钱款),再由洗钱人员将该款项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或比特币交易平台将诈骗资金“洗白”,扣除相关提成后,再将诈骗所得款项交付诈骗分子。行为人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诈骗罪;洗钱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案例:(2020)豫16刑终678号

2019年,刘某(已死亡)、被告人刘某昌团伙、被告人路某、徐某超、王某峰、刘某伟团伙、被告人马某伟、王某仁团伙实施网络诈骗洗钱活动。刘某、被告人刘某昌向下负责通过诈骗人员的“带班人员”联系诈骗人员,向上负责联系洗钱人员。诈骗人员通过“带班人员”向被告人刘某昌、刘某要银行卡号,刘某昌、刘某向身边的洗钱人员要银行卡号,洗钱人员联系幕后的洗钱人员给刘某昌、刘某提供银行卡号,被告人刘某昌和刘某再把银行卡号通过“带班人员”提供给诈骗人员。被害人将钱打入银行卡后,幕后的洗钱人员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或比特币交易平台把诈骗资金洗白,洗白后的诈骗资金转入洗钱人员银行卡,洗钱人员把诈骗资金提成后,把诈骗资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昌、刘某,被告人刘某昌、刘某提成后,再把诈骗资金交给诈骗“带班人员”,“带班人员”提成后再把诈骗资金交给诈骗人员。形成一个共同诈骗洗钱的犯罪链条,各个环节从中均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自2019年2月份以来,刘某、被告人刘某昌团伙诈骗数额为93.57万元;被告人路某、徐某超、王某峰、刘某伟团伙诈骗数额为24万元;被告人马某伟、王某仁团伙诈骗数额为20.91万元。后相关人员被以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到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相关款项。


案例:(2020)粤0305刑初189号

2019年3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夏某强为网名为“LP”(在逃)提供了多张银行卡接收从浙江航天公司支付系统盗取的现金,再以比特币的方式转还给“LP”,从中赚取百分之十的好处费。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在被告人夏某强住处扣押银行卡16张、银行卡9套(包含银行卡和U盾)、U盾23个、身份证5张等。2019年3月20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何某航强行绕过网站安全防护,利用攻击代码及平台漏洞,登陆博彩网站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平台获取网站后台账号、密码,拿到管理员权限后将商户余额转至夏某强为其提供的李晓虎尾号为“6978”的农业银行卡中,夏某强再以比特币的方式转回给何某航。经核实,何某航共通过上述方式从网站转出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航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夏某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何某航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夏某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比特币作为诈骗犯罪的“噱头”。行为人通过设立了虚假比特币项目或虚拟币(一般会宣称类似比特币)投资平台,以高收益的回报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投资者进行投资,引诱投资者以比特币或金钱在平台购买虚假的虚拟币。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发展下线挣取层级提成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2019)粤刑终1499号

2013年下半年,上诉人才某伙同郭1某、邓1某等人,虚构美国氪能集团云端挖矿机投资项目,向不特定公众讲解投资方案,即以90个比特币或者30个比特币分别投资一台K**和K30云端挖矿机为条件,在氪能集团网站注册为会员,承诺对应每天收益为0.63或0.18个比特币。挖矿模式是一台主挖矿机,下面带三台挖矿机(分别称为大云端、中云端和小云端),以一拖三的形式多层级发展。主挖矿机和大云端是保底收益0.63(或0.18)个比特币,中云端、小云端都是在此基础上多加20%-30%个比特币。2014年2月,才某先后多次向中山市华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1某(另案处理)租赁服务器,并将已经制作好的氪能集团网站压缩包在该服务器上运行,后才某指使沈1某将mycoin交易平台链接到氪能集团网站,成为氪能集团比特币的专属交易、提现平台。期间,邓1某、许1某等人多次以氪能集团名义在泰国、韩国、香港、深圳等地的高档酒店组织挖矿机投资市场推广会,才某多次以氪能集团高层领导身份到场宣传氪能集团的产业链及氪能集团比特币的前景及规划。2014年11月,才某以氪能集团财务负责人身份参与虚假宣传氪能集团的上市规划,许1某、徐1某等人向投资者宣传以每股五个比特币的价格认购氪能集团原始股。上述投资款均汇入氪能集团指定的陈1某等人的个人账户。2014年底,氪能集团比特币价格大幅度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许1某等人以微信、小型会议等方式谎称氪能集团网站调整,并鼓动投资者趁低买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团网站彻底关闭,才某等人失联,投资者的投资款去向不明。2015年9月15日,才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投案。经统计,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才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罗1某等人共计174438453.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才某参与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才某案发后回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的犯罪事实,虽不能认定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才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后才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020)京02刑终323号

被告人宋某伙同归某皎(另案处理)、杨某(在逃)等人于2018年3月在本市丰台区##中心设立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策划以“区块链技术项目”理财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宣传“某币”这种虚假的虚拟货币(类似比特币),以静态投资返利和动态发展下线挣取层级提成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31日,宋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查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2人,涉及传销资金数额达21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某币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五、以比特币为幌子,通过购买虚假交易平台,对外谎称平台可以进行比特币等虚拟币的交易,实际上该交易仅为平台虚拟交易,不对接实际交易市场。行为人以客户在平台上交易并最终亏损为目的,最终以客户的亏损金额进行提成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可能触及诈骗罪。


案例:(2020)粤03刑终91号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威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从微信好友“往事随风”(另案处理)购买一个名为“中瑞在线”(网址:××)的虚假平台,该平台谎称可以进行外汇、以太币、比特币等交易,但上述交易仅是平台内部的虚拟交易,不对接实际交易市场,且平台收款账号为被告人刘某威使用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被告人刘某威通过“微交易贴吧”发帖招揽了代理商,由代理商负责发展客户,以客户在平台上亏损为目的,让客户在“中瑞在线”上入金,指导客户在平台上进行虚假的外汇、以太币、比特币等操作,最终以客户的亏损作为利润进行分成。被告人刘某威分得客户亏损资金10%至12%,代理商分得客户亏损资金88%至90%。经审计,被告人刘某威涉案的相关账户资金往来差额为人民币840445.74元。后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等,并责令其退赔。其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六、行为人通过设立或者代理网络赌博平台,并吸引参赌人员注册会员参赌。参赌人员以买比特币或比特币指数涨跌的方式参赌,行为人则从会员的筹码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获利。该行为可能触及开设赌场罪。


案例:(2019)粤03刑终369号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在本市福田区##大厦B座##房办公,于2017年8月底搬至本市南山区##科技大厦##房。该公司通过研发并上线运营具有赌博性质的“股神对对碰”游戏软件非法获利。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该游戏的会员后,出资兑换游戏的虚拟货币“元宝”、“金豆”,并以此为筹码在该游戏的多种模式中赌上证指数、美元指数、黄金指数、比特币指数在一定时间段内的涨跌。公司从会员的筹码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股神对对碰”游戏于2016年10月份开始设计研发,于2017年4月份上线运行。经鉴定,至案发时,该游戏共计充值人民币1428821.58元,该金额包含了公司及代理商用于测试的充值金额。被告人徐某杰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0%)、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唐华(另案处理)系公司另一名占股70%的股东。被告人周某华系公司的首席技术官,与研发部总监潘志存(另案处理)一起负责管理研发部的游戏研发工作。被告人李志文系公司产品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产品部的游戏设计工作。周某2、李某、麦某、薛某、张某2、海振国、吴某等人(均因本案被不起诉)系研发部的软件工程师,分别负责游戏软件的运营维护、测试和研发工作。罗某(因本案被不起诉)系公司客服中心的客服总监,负责统计新注册玩家、充值金额等数据上报徐某杰,并向招商部客服人员介绍该游戏的功能并解答问题。刘某2(另案处理)系公司招商部的负责人,房某、付某(均因本案被不起诉)系下属招商一部的员工,其中房某系招商一部的总监,招商部人员通过互联网等途後推广“股神对对碰”游戏、招揽代理商,并抽取提成。后一审法院对李某、周某、徐某等人以开设赌场罪对相关人员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七、比特币挖矿机作为比特币的“生产工具”,经常在报关进口环节出现低报、少报等偷逃税款行为,从而易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另外,由于比特币矿机需不停运转,耗电量大,有的行为人会采取盗取电力的方式来运转矿机,触及盗窃罪。


案例:(2020)黑06刑终326号

2019年9月,上诉人李成国、一审被告人林忠虎预谋盗窃国家电力用于运行比特币挖矿机谋取私利,并将国家电网电力私接至风华电器厂西侧厂房内,2019年9月12日15时至2019年10月28日12时,二人盗窃用电运行127台翼比特E10.1型比特币矿机,运行3台中型风扇,1台大型风扇,4台鼓风机,1台立式电扇。2019年9月17日15时至2019年10月28日12时期间,盗窃用电运行10台蚂蚁S9K型比特币矿机。2019年10月10日15时至2019年10月28日12时,盗窃用电运行10台翼比特E10.1型比特币矿机。综上,李成国、林忠虎盗窃电力经总价值人民币197803.5元。认定被告人林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精力有限,本文不可能将涉及比特币的犯罪活动全部囊括。实际上,有些犯罪活动中涉及比特币的事实属于无关紧要的事实,所以也没有必要囊括在内。故本文仅选取了一些以比特币作为主要参与因素以及个别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希望读者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