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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概要:

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的澳资企业,并须满足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其中涉及部分量化条件摘录如下:

(1)投资人应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

(2)自领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

(3)同一投资人在合作区成立多家澳资企业的,可用该投资人身份认定不超过两家澳资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和奖励。

-扶持政策范围:

(1)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2)商业用房租金补贴

(3)商业用房装修补贴

(4)品牌落地奖励

(5)经营奖励

(6)研发补贴

(7)会展补贴

(8)法律咨询服务

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1)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4)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第一条第(1)、(2)、(3)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 属于第(1)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 属于第(2)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 国政府的委托书;
  • 属于第(3)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 属于本第(4)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文件概要: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明确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及要求,涉及特殊业务的,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如: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提示关注事项

文件对提前申报财务报表、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名单制管理政策、重点政策操作、项目部预缴凭证、资产损失申报、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更正申报、申请退税、涉税事项咨询等事项进行了提示,企业可结合实际业务对相关提示进行重点关注。

汇算清缴时间:

2023年5月31日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明确了乐企服务对象、单位职责、接入条件、请求接入、能力订阅、服务管理要求等事项。

符合文件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报备确认后,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发起接入请求。

-直连单位

  • 定义:直连单位是指乐企自用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 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摘录)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2. 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3. 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

-使用单位

  • 定义:使用单位是指通过乐企自用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 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摘录)
  1. 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