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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违法“调解”、超额查封致优质民企濒临倒闭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诉状送达早于立案时间,济源中院 “穿越式调解”认可年息73%违约金,确认欠款约8000万;随后,焦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超额查封、冻结逾4亿……致一家优质民营企业濒临倒闭。发生在河南省济源市的这起民事调解和执行案,遭到国内法学界的严重质疑。

济源中院:调解书认可73%“天价年息”

济源市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置业”)是知名民营企业,2018年以产值1.79亿元,缴税3549万元位居该市“纳税前30强”。但短短一年内,在当地法院的“调解、执行、超额查封”中,这家优质民企濒临倒闭。

2013年4月8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邓某义、被告绿城置业及第三人田景霞、田冰心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绿城置业、田景霞、田冰心连带支付邓某义在东方国际项目的投资款2959.03万元及税后收益5500万元;邓某义放弃要求确认其在该项目24.5%股权的要求;调解书明确了支付期限与违约责任:如未按期支付,则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向邓某义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达成调解后,绿城置业、田景霞、田冰心积极履约。至2015年10月,已先后以现金向邓某义支付本金2959.03元,税后收益2687.98万元,尚欠2812.02万元。若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息千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绿城置业、田景霞、田冰心还需承担高达1.2亿元的违约金。

此时,房地产市场销售严重下滑、绿城置业资金链断裂,无力以全现金方式继续支付,于是协商以一半优质房源、一半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借款及违约金,遭到邓某义拒绝。

2014年7月14日,济源市中院立案执行。绿城置业寻求调解“以房抵债”仍遭坚拒。

2019年3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3月6日,焦作市中院裁定查封绿城置业名下市值300余万元的3套房产,同时查封田景霞、田冰心个人账户存款102万元和市值1865万元的4套房产。次日,焦作市中院冻结绿城置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

2天后,绿城置业即以价值5亿的商铺资产为担保,向焦作市中院提交了还款承诺。但2019年4月,焦作市中院再度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绿城置业名下市值3亿元的320余套房产。

2019年7月30日,焦作市中院向田景霞、田冰心等发出《限制消费令》,将两人纳入失信黑名单。10月30日,该院未经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即对查封财产强行委托评估以启动拍卖程序。

至此,绿城置业、田景霞、田冰心合计被冻结、查封逾4亿财产,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停工停薪,数百名员工家庭陷入生计困难。

逼迫签署《停访保证书》


河南济源:违法“调解”、超额查封致优质民企濒临倒闭

绿城置业与邓某义之间的纠纷始于2009年。

当年底,由绿城置业开发的学区楼盘“东方国际公馆”在济源大道繁华地段开工。

此前,项目负责人田景霞与邓某义等3人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开发该项目。

2009年8月,该项目地块被济源市立奇置业摘得。同月,以立奇置业为控股股东的绿城置业注册成立,同时委托田景霞作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与对外合作。

其时正是房地产业高歌猛进之时,毗邻济源市第一中学的东方国际公馆项目销售火爆。邓某义等的1.06亿元出资也如期到位,其中邓出资2959.03万元。

3年后的2012年9月,田景霞协议受让立奇置业持有的绿城置业51%股权,由其女田冰心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

2012年12月,邓某义等3人致函绿城置业,要求将登记在田冰心名下的股权变更至3人名下。

田景霞认为,当初四人约定合资成立的新公司并未成立,实际竞拍成功并实施项目开发的是绿城置业,因此,邓某义等三人的出资应视为借款。

双方由此反目。迅速激化的矛盾使得东方国际公馆项目一度停工,导致欠薪民工与购房群众上访,成为济源市的一个维稳难点。

2013年,邓某义向济源市中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迫于经营困难和维稳压力,绿城置业一方和邓某义达成调解。

继之而来、逐步升级的强制执行让绿城置业迅速陷入销售停滞、经营困难,濒临倒闭。

让绿城置业和田景霞难以理解的是:即使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天价违约金,案涉剩余欠款和违约金不过1.2亿,为何仍要在已冻结1亿元银行存款,提供了5亿元财产担保的前提下,执意超额查封市值3亿元的在售和在建房产?

法学家: “调解程序违法、超额超标查封违规”

该案调解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多位知名法学家的关注。

2019年12月9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对该案给出了法律论证意见。

法学家们论证认为,该案中,济源市中院作出调解书认可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二,即相当于年息73%,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允许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36%)2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该调解书违反了法院调解的合法原则。

论证意见指出,如此畸高的违约金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治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该案的调解程序也被指违法。《立案审批表》显示,该案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但早在1月16日,法院已经收取邓某义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02977元。1月24日,法院已经将起诉书送达绿城置业及田景霞、田冰心。该案调解期间,济源市中院未通知当事人及第三人,临时变更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相关程序明显违反了《调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据此,法学家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或经检察监督,进行再审。

法学家们认为,该案中焦作市中院的执行也存在多处违法。该院于2019年3月1日下达的《执行通知书》未明确给付数额、期限以及延迟履行利息,违反了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明显超标超额查封、冻结财产;未及时解除与已履行义务范围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则违反了《执行规定》和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此外,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并提供了充足有效的担保且已足额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下,焦作市中院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下达《限制消费令》,违反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三位法学家联署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焦作市中院应当撤销或者改正违法执行行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原创 民主与法制社 2020-01-02 11:36:57

本社记者 王镡 发自河南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