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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反腐实际上是针对隐形债务化解。

湖南省湘潭市日前公布了2022年融资化债领域反腐整治成绩单:留置40人,追赃挽损(止损)34.12亿元。从去年开始,全国掀起政府融资领域反腐倒查风,甚至有多地要倒查10年。2023年1月财政部对于《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提案》的答复中强调:对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终身问责,对地方债务风险坚持不救助原则。

湘潭追赃挽损(止损)34亿,留置40人

根据湘潭市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内容:2022年湘潭率先在全省打响融资化债领域反腐“第一枪”,留置陈卫文、刘铁强、胡庚、彭建平等40人,追赃挽损(止损)34.12亿元,清查处置低效闲置资产资源428.9亿元,规范清理违规出借(担保)资金37.13亿元。此外,对违规举债和虚假化债、低效闲置土地清理、清理处置盘活国有资产资源等3个领域开展专项巡察。

报告提出:2023年,持续深化违规举债和虚假化债专项监督,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持续推进金融、政法、园区、平台公司、工程招投标、土地开发、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腐败治理,开展领导干部防范利益冲突问题专项整治,严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严查“提篮子”“打牌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法利益和国家损失一起追,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强化对行贿人联合惩戒。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靠企吃企”专项整治,坚决纠治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问题,统筹防范化解腐败风险及关联性经济社会风险。

湘潭市的追赃金额可以说是今年以来各地中数额最大的一笔。

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称,自2022年1月开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委倒查近十年融资业务,受贿行贿并查。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2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人,查处资金“掮客”10人,挽损近16亿元。

2月6日,江苏省淮安纪委发文称,2022年清江浦区累计追缴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21.63亿元;洪泽区通过融资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追赃挽损5.75亿余元。

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城投融资行贿典型案例。该案中某融资中介为湖南某市的城投平台先后融资11亿,收取中介费高达近3600万元,并向城投公司时任总经理行贿710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及赔款若干。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显示,2022年1月开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总查处人数为95人,其中查处省管干部人数35人。

截至目前,已有江苏、湖南、江西、四川等九地开展了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隐债化解或为融资倒查根源

融资中介被查处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综合融资成本高,二是有行贿受贿行为。如若不涉及行贿,融资中介行为不一定违法违规。从表面上看,城投公司与融资中介公司往往会被视为居间法律关系,即融资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身份,撮合城投平台与资金方达成合作,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但目前,融资中介收费是否合理,并没有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标准,尤其是城投机构通过非标进行融资,因为融资成本高,滋生中介领域的腐败行为的概率也更高。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项判决显示,一旦城投债或融资方发生违约纠纷,融资中介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而这一清缴,对其他行业与领域的融资中介同样具有警示作用。倒查十年城投债中的资金“掮客”和贪腐问题,表面看是为了反贪肃腐,但更多可能是因为城投债的当下隐债化解困境。

2017年以来中央强化隐性债务监管,把地方债风险和房地产风险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风险并列为当下我国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

安信证券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月28日,共148个地级市(含自治州)在2022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了地方债务管理相关内容,但2022年,仅有12个地级市提及完成年度化债任务,其中以江苏的地级市最多。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日,共有十七省市将隐性债务化解和平台公司转型列为2023年财政工作重点任务,包括四川、湖南、浙江及其下辖市区等。

中证鹏元研报显示,2023年,城投债总偿还规模预计约4.4万亿元,其中江苏省债务规模最大,预计达1.1万亿元。一方面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2023年1月财政部对于《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提案》的答复中列举了化解地方债务的相关举措: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三是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坚持分类审慎处置,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省级政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五是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妥善处理债务和资产。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平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