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者(谴责者加符文剑)
重庆一男子因醉酒致幻跳楼死亡,其家属起诉同桌酒友索要赔偿,法院判了,赔了17万。原因是在饮酒过程中出现了拼酒、劝酒的行为。
酒友大呼无妄之灾,网络上的言论也是两极分化,难道说酒桌上让兄弟们喝口酒就不对了?
说到劝酒,更多的是以各种劝酒词和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迫对方把酒喝下去,劝酒之人美其名曰:传统习俗,实际上却是一种弊大于利的“软暴力”。
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河南人,对劝酒一词是再熟悉不过了,本土的“三杯酒文化”“吃鱼喝酒文化”等习惯,体现了热情好客的人文风情。但也常常让酒量不佳的人陷入苦恼。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知道是酒的问题还是人的原因,因为酒精闹出的事故开始变得越来越多了。
2021年,中国大约有70万人的死亡与酒精有直接联系,而在1990年-2010年这20年中,喝酒在所有疾病风险中的排名已经从第六位上升到了第三位。
过度饮酒导致的事故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光是交通肇事每年就带走了近10万人的生命,30%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是酒后开车和醉酒驾车。在所有死亡的驾驶员中,有高达59%和酒后驾车有关。
当然这也不是全部,除了醉酒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还有醉酒致幻行凶杀人的,大冬天喝酒没回上家被冻成了冰疙瘩的以及本案中醉酒致幻跳楼身亡的。
喝酒没错,三五好友,叙旧小酌,不仅维持感情,对身体也有好处。但喝酒后出来害人就不对了,同行的怂恿喝酒的人也应该被谴责。
就拿本案来说,两个人在家里喝闷酒、拼酒量,一共干了22瓶。这生前一口一个亲生兄弟叫着。出了事,两家人都挤不出半点“带感情的”表情,最后还要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十分难堪。
这要怪谁呢?
在以往的实务案例中,根据过错原则,不仅出事的当事人有错,同行的酒友如果出现劝酒,灌酒的行为对当事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抛之脑后,也难辞其咎。
本案中,受害人要负主要责任。
坠楼男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把控好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与危险性,过度饮酒,使自己陷入重大危险之中,本身存在着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剩下的次要责任要由酒友来承担,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因为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酒后出事酒友们的法定赔偿标准,各地方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金额也不尽相同,但在我看来,判决责任的比例从10%到50%不等的情况下,他被要求赔偿17万元一点也不冤枉。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邀请者对因喝酒导致死亡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如果有劝说及尽其他先行行为义务,则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了有期徒刑,还有死亡赔偿金。
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甚至利用暴力压迫强行灌酒,这种与杀人无异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故意杀人。
一块喝酒本属于情谊行为,举杯共饮也是我们民族的传统习惯,但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生活中应该不喝酒、少喝酒,喝酒不劝酒,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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