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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施乔、戴费洋(创作于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业务规则,对融资租赁机构提出了全新的监管规定、运营要求。泰和不良债权团队结合自身近年来服务于融资租赁机构的经验,推出融资租赁系列法律服务产品专栏,通过法律解构、律师支招、实例再现、类案对比等方式,分享融资租赁交易架构设计、债权清收过程中各类技巧,协助各融资租赁机构可以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对症下药”,用尽规则合法、高效地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一、导读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因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免于承担破产程序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出租人该如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利益?本所律师将结合判决及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为您答疑解惑。

二、裁判要旨

《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虽然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但作为保证人仍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且违约金并不因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公司破产申请而停止计算。

三、案件简介

1、2012年3月26日,出租人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乐电天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与保证人乐山电力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1.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乐电天威公司签订的合《融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第三条: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与保定天威公司按份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份额为乙方承担主债权的51%。2012年3月10日,乐山电力公司就关于为其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提供担保事宜进行了公告。2013年4月21日,乐山电力公司对其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记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提供贷款的议案》。

2、2012年4月6日,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乐电天威公司支付1.64亿元购买租赁物货款,并于4月9日向乐电天威公司、乐山电力公司及保电天威公司发送《租金变更通知书》,确定以2012年4月6日作为起租日计算各期租金数额。

3、乐电天威公司已经支付的租金情况如下:第一期租金1145元,第二期租金1200万元,第三期租金1192万元,第四期租金1192万元,第五期租金1192万元。

4、2014年9月30日,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乐电天威公司发出《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乐电天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第十期租金1192万元已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截止2014年9月30日,乐电天威公司仍欠已到期租金和相应迟延利息,请乐电天威公司尽快偿还所欠租金及迟延利息,若2014年9月30日到期未偿付,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将根据合同宣布全部债权加速到期。同日,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乐山电力公司发出《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通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乐电天威公司应当支付的第十期租金已经到期,乐电天威公司尚欠租金及迟延利息,根据《保证合同》,乐山电力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乐电天威公司的债务提供还款担保,请乐山电力公司立即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付租金及迟延利息。

5、2014年12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乐山电力公司对乐电天威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3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乐电天威公司破产。

6、保证人乐山电力公司认为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裁定出具之日起所有债务到期,不再计算利息,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亦不应当计算违约金。

7、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该规定系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对外所负债务停止计息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据此得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项下的违约金也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的结论。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五、泰和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范围为破产债权,那么,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所指向的亦应为该破产债权;因此,主债务人破产受理后,保证债务亦应停止计算。泰和律师并不认同这一观点的,如本文案例中:

第一,《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仅限定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其目的在于以破产受理时点固定申报债权金额,避免造成破产申报债权的不确定性。《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以外的、基于担保产生的债权停止计息,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项下的违约金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起是否停止计算,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担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在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保证时,应充分预判其所提供的保证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担保人自己要对债务人所应当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该违约金系持续计息的(在债务人未被裁定破产、处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第三,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未超过债务人未破产情形下其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并未加重其清偿责任。故债务人虽然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但保证人仍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且违约金并不因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而停止计算。

综上,主债务人破产受理后,虽然申报的主债权停止计息,但保证债务不应停止计算利息。

六、客户实操建议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现承租人破产情形,出租人应当积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向担保人追偿债务的过程中,不因承租人破产就停止计算违约金,应当不受承租人破产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历

施乔律师:施律师执业方向为国有法律顾问与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商事诉讼,创业公司股权架构与控制权设计,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等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

戴费洋律师:戴律师执业方向为医药行政执法,不良资产清收、商事诉讼,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