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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事审判庭 王宁 刘雨竹

转自: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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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对于每个人而言是非常私人的物品

绝不能轻易交给他人

然而面对诱惑

仍有不少人动心

近年来

有关买卖银行卡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赵某某(另案处理)名下二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按照他人指示,通过操作手机银行,将卡内钱款以赌博上分的方式予以转移,王某某主要操作手机银行转账,赵某某主要帮助王某某发送转账信息,给两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约6万余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蓟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接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