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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未按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按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小李于2021年4月1日入职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网上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自小李入职后该公司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6月份去社会保险部门核实才得知,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其应发工资为基数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照每年最低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李认为该公司做法明显是违法的,经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小李向劳动行政部门及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最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该公司限期补足差额。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如果劳动者不因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何种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同样可以基于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劳动者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由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除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社会保险费。根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之一,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经审查确实属于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结合本案,小李认为公司未能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明显存在违法行为,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会对公司作出限期补足的处理结果;也可以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通过此种方式也同样可以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