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get下载

注册下载Bitget下载,邀请好友,即有机会赢取 3,000 USDT

APP下载   官网注册



民法典时代,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益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出租人利用得当便可通过对融资租赁进行登记的方式对出租人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


01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困境

融资租赁模式下,因租赁物在承租人的控制下,出租人最担心的莫过于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出卖。

尤其是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且承租人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出租人真可谓是救济无门。

02 前民法典时代出租人权益的保障

在前民法典时代,因多数动产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且融资租赁的登记效力究竟如何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撑。那么能不能借道其他的权益来保护出租人权益呢,聪明的出租人想出了一条绝佳的路径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融资租赁物显然属于动产,对动产有所保护的就是动产抵押权了。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对动产抵押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在抵押人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登记对抗效力)。

虽然该抵押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大部分情况下融租租赁物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把租赁物卖掉很难解释为是正常生产经营。

既然瞄准了要借用的是动产抵押权,那么如何借用呢?都知道抵押权是所有人给债权人的一项权利,融资租赁中所有人是出租人,债权人也是出租人,那么如何设定抵押权呢?

聪明的出租人想,那不如我授权承租人作为抵押人,为出租人设定抵押权吧,虽然这样不符合物权实际的权属状态,但是好赖这样登记了以后,别人都知道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抵押权,还有对抗效力,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虽然所有权比抵押权的权能更大,但在当时的社会体系下对所有权的保护无法完成对出租人权益的保障。因此,出租人退一步,以主张抵押权的方式完成对自身权益的保障。这样的方法,真可谓是退一步海阔天空。

这一方法,最终也在2014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获得了司法承认的效力。

03 民法典时代出租人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时代,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九条的规定,也意味着前民法典时代对出租人权益保护的方法失效了。

目前,法律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查询该条款相关的内容时都会看到,与该规定配套,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将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这样的话,只需要登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融资租赁进行登记就可以了。

04 融资租赁登记情况

为了验证登记的信息是否足够,我们进行了查询,并以青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锦州某材料公司之间登记的信息为例:

基本信息如下:

承租人信息如下:

出租人信息如下:

租赁财产情况信息如下:

如上所示,融资租赁登记中,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融资额及租赁物的情况等内容都可以登记,足以起到保护出租人权益的目的。

最后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为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可以上传租赁财产的现状作为附件,尽可能明确租赁物以防与其他设备混同。

全文完。